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閃光防治法
第一條
為了維護公共秩序,端正社會風氣,杜絕淫靡歪風,保障單身國之身心健康,及弘揚我國固有含蓄內斂之傳統美德,特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
本法所稱閃光,謂情侶之間任何導致第三者身心不適之親密行為。
第三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死刑
一、情侶於公開場合牽手、擁抱、接吻或餵食對方食物者。
二、情侶於網路散佈其相處情形之文字或圖片者。
三、情侶公然以穢語稱呼對方者,例如:『寶貝』、『北鼻』、『哈尼』、『親愛的』。
四、未婚男女公然稱呼對方為『老公』、『老婆』或『公』、『婆』者。
五、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。
上列行為之未遂犯,禁止其雙方今後一切形式之聯繫,違反禁令者,處死刑。
第四條
逢西洋情人節及七夕情人節,於情勢緊急時,總統得宣告戒嚴。
第五條
為表彰導盲犬可魯對於人類之偉大貢獻,各級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之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,應設置形式莊嚴之可魯銅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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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不應該是這樣的,做人不應該是這樣的

呼籲社會各界正視這個問題,朝野雙方應立即放下仇恨,停止政治惡鬥,將注意力回歸民生議題,儘速通過『閃光防治法』,
明文規定公然摟抱接吻者,一律死刑,並依法關閉所有汽車旅館,所有發閃光者皆比照放射性廢棄物,一律送至蘭嶼集中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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